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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間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表明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具體內容(聲請人所檢附之資料文件屬於督促程序範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