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瑨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因110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2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