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勝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台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1,051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