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9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