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附帶上訴人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丞
上列附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因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