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 告 柯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娟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裕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