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駿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建字第1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本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2,226,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386元;反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3,254,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463元,合計新臺幣10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