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8號
被 告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1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