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立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大企業有限公司、非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先位聲明被上訴人來大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萬7668元;備位聲明被上訴人非洲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7萬7668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7萬7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