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