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 告 淞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