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斷結果為據,為免裁判兩歧,經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