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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7,339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98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