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