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40元;反訴部分為8,12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30元,未據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