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漢營造有限公司(原品榮營造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建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30,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