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立翰
原 告 進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 告 宏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8,700元,尚應補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