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萬4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5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