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7,484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萬5,27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萬7,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