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益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仁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菱律師
被 告 盈祺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明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IPSEN Logistics GmbH
法定代理人 Eduard Dubbers-Albrecht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Ocean Network Expres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HIROKI TSUJII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就我國對被告IPSEN Logistics GmbH、Ocean Network Express Pte. Ltd有無國際民事審判權,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