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亞細亞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菱律師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
法定代理人 Jorg Kopping Bereederungsgesellschaft mbH,Sc
hulp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證物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