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Lines Limited)、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1,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