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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呂翊凱
呂翊晴
呂翊涵
共 同
兼法定代理人朱應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中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佳展
被 告 余卓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肇成律師
聶瑞瑩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