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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國興   
送達代收人  林彥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34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消債全字第51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