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林廖淑卿(即林佳慧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張嘉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寧浚騰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寧浚騰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438號),惟審判中被害人林佳慧死亡,可能涉及變更起訴法條為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且本院刑事庭業已調取被害人自車禍事故受傷至死亡間就醫病歷資料,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被害人之死亡與系爭車禍事故有無因果關係,上開鑑定結果及刑事庭判決是否變更起訴法條之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原告亦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本院基於訴訟經濟考量(重複調取相同期間病歷並重複送鑑定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及避免鑑定機構鑑定結果歧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