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林廖淑卿(即林佳慧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寧浚騰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8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