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慈晏
隆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