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施如星
蕭撒娜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勝皓、元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是本件上訴人施如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萬1431元、上訴人蕭撒娜之上訴利益為854萬27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施如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5349元、上訴人蕭撒娜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846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