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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科源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毓峰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六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陳毓峰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相對人抗辯伊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應有自認情事,為期明瞭該次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