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漢宓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松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鐵木達勒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產品銷售授權金事件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9日具狀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50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