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力瓏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明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上開房屋之111 年期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7萬0,500元、10萬2,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萬3,300元(計算式:870,500+102,800=973,3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