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7號
原 告 元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