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林杏昭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許旺、陳文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27,53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3,927,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