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達學空油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學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坤金屬有限公司、賴凱祥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