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志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