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風格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506元,應繳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