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98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72條第1項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