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揮食品行、薛智井、黃子宸、黃睦宏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