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大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筑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