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被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0,101元(即第1項聲明請求給付之535,800元+第2項聲明請求返還之標的物價值總額454,301元=99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