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和群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2,0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0,07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