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林洵寬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昱濰
被 告 廣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淨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對原告各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60萬元(合計120萬元)部分為財產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12,880元;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對原告人格權侵害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880元(計算式:12,880元+3,000元=1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