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標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萬4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