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三園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284號),惟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30,6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