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陳雯雯
林玉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