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原告與被告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1,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