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光澤即紀品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