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宜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于兆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栗妙
陳玉紫
陳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萬1,000元(計算式: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核定為2,026,500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三分之二+分別給付原告3人各400,000元部分=2,5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