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焋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俊男
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