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0號
反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反訴被告 嘉禾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余翠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A、B、C雨遮部分、D違建物部分及E內部隔間部分全部拆除,將前開土地及其上之地上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騰空交還反訴原告,則反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607萬6672元(計算式:面積246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7123元/平方公尺=000000000元),再加計反訴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違約金、不當得利75萬0730元,則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億1682萬7402元(至反訴聲明第三項附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萬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